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225环查(扣)字〔2024〕3号
河南运广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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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考县闫楼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红显 负责人
开封市于2024年1月2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为全厂停产。2024年1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查看你公司磅房记录显示2024年1月26日共进料水泥、石子等共7车,查看生产记录显示,2024年1月25日12时至2024年1月27日15时38分,你公司生产混凝土14.4立方,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措施;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生产控制室生产电源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4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