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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5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1-26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 环罚决字〔2024〕5 号

 

单位名称: 杞县鑫源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17880548049            

地址:杞县西区经三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丽   

证件号码:41022119660915884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4日环保部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企业位于中间位置的1条印刷生产线正在运行,其配套的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配套的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委托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 1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5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 20225日前,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个,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²、1²、1²、2²、1²、1²、1²、1²,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00 + ( 200000.00 -20000.00 ) x [(4/5)² + (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 x8)]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99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贰万玖仟玖佰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 26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