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7 号
单位名称: 开封市俊杰预制构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CKR2237W
地址:杞县平城乡郭西村6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俊杰
证件号码:4102041975011840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经现场检查,开封市俊杰预制构件厂2023年7月15日开始施工建设,2023年11月25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使用,主要生产预制构件制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4 年2月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6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 2024 年2 月6日前,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已建成未投入生产使用,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359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471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个,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4、1,处罚金额(X):10380, 代入公式:10380= 4718+( 23590 - 4718 ) x [(3/5)2 + (12+42+12 )/(52x3)]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1038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万零叁佰捌拾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