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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6环罚决字〔2024〕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3-08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6环罚决字〔2024〕3号

河南鑫玻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D07T876P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农垦路1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池瑞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年产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4万平方米项目。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2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4200,代入公式:4200 =3000 + ( 150003000 ) × [ 2² / 5² +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200。

经研究,我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42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38

编辑: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