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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1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4-11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11 号 个人姓名:张亮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1198310164277 住址: 河南省杞县于镇镇梁庄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杞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 院内正常运输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监测不合格,超 标排放污染物。尾气监测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是 张亮亮个人运输车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 1 份 2 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共 1 份 2 页;3、车辆所有人张亮亮身份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4、 现场检查照片共 4 份 2 页;5、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 烟度法)检测报告 共 1 份 1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4〕第 10 号), 责令你单位(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024 年 4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责改要求对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 进行了维修更换。 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第 10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3 月 29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第 10 号)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监测不合格,超标排放 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 置或者污染控制装 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 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 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经研究,我局对你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超标排放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 5000(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