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1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4-11字号:小 | 大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4〕11 号
个人姓名:张亮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1198310164277
住址: 河南省杞县于镇镇梁庄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杞县龙腾商砼有限公司
院内正常运输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监测不合格,超
标排放污染物。尾气监测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是
张亮亮个人运输车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 1 份 2 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共 1 份 2 页;3、车辆所有人张亮亮身份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4、
现场检查照片共 4 份 2 页;5、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
烟度法)检测报告 共 1 份 1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4〕第 10 号),
责令你单位(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024 年 4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责改要求对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
进行了维修更换。
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第 10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3 月 29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221 环罚告字〔2024〕第 10 号)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监测不合格,超标排放
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
置或者污染控制装 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
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
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经研究,我局对你重型柴油车(皖 SC1426)尾气超标排放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 5000(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