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6环罚决字〔2024〕4号
单位名称: 开封市汇丰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MA3X5AMFXW
地址: 开封市金明大道9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0日,你单位正在进行布制品洗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配套的袋式除尘器盖板未完全密闭,存在废气跑冒现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 年 1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6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1 月 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除尘器盖板已密闭,已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2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4〕4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 |
法定处罚 |
首要裁量因素 |
其余裁量因素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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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等级 |
裁量等级 |
裁量等级 |
裁量等级 |
裁量等级 |
裁量等级 |
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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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20000 |
1 |
2 |
1 |
1 |
1 |
1 |
1 |
6 |
575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 伍仟柒佰伍拾元 (大写)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