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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0环罚决字〔2024〕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4-19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0环罚决字〔20241

 

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97349025J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建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321日至20244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调取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3月8日中午13时09分,许付群、许贵云先后进入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站房,13时09分许付群将自动在线监控后面的玻璃套管拧下,于2024年3月8日中午13时16分离开自动在线监控站房。你公司郎亚伟于2024年3月11日中午11时50分,进入自动在线站房,将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拧下的玻璃套管进行了恢复。经查阅你企业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张军普提供的,在线监控设备说明书设计图,显示你玻璃套管内有过滤滤芯,其作用是过滤待分析废气中的水分,拧下玻璃套管,因无外侧玻璃套管收集,通过玻璃套管内侧滤芯过滤后的待分析废气将会逸散,无法被抽取到自动在线设备的分析设备,此时分析仪分析的是抽取的空气,造成自动在线设备数据断崖式下降。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以上将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套管拧下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关建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名称和郭华接受询问的合法性;20243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当天发现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202438日中午1309分,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许贵云、许付群、郎亚伟、张军普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以上四人接受询问调查的合法性;2024326日对许贵云的讯问笔录、2024326日对第三方运维人员张军普的讯问笔录、2024328日对关建民的讯问笔录、2024329日对许付群的讯问笔录、2024329日对郎亚伟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物证照片、生产记录复印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复印件、20243月份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用电情况、第三方运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国发平台调取的202438日和11日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在线数据、自动在线监控站房监控视频等,证明202438--11日,你公司存在生产行为,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变化趋势,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玻璃套管被取下,后被恢复的时间节点相吻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开封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复印件、国发平台调取的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证明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且在其生产时排放有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其它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频及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42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00环责改字〔20242,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2.今后生产过程中规范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202442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查你公司郎亚伟已于2024311日中午1150分,将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拧下的玻璃套管进行了恢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视为你公司已按照责令要求进行了改正。

20244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4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42号)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637429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予罚款陆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玖637429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418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