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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5环罚决字〔2024〕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4-29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5环罚决字〔20247

 

单位名称:河南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7MYNQ29 

地址:兰考县谷营镇106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车牌号分别为豫BNP881、豫B3LH18的车辆在你公司检测过程中视频显示均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你公司分别出具上述2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410200062401250958060004(检验日期2024年1月25日)、410200062401181141430012(检验日期2024年1月1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于2024年 4月11日对你公司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 年4月22日检查你公司时,你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账户被上级部门禁用,故未运营,无法查看检测视频记录。你公司收取上述2辆车检测费用共计1000元。(3)你公司为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的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冒黑烟的现场监控视频照片、为冒黑烟车辆出具的尾气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4月2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对你公司做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5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5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为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2+12+12],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1/5)2+(12+12+12+12)/52*4]*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合计117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为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合计:117000,大写:壹拾壹万柒千元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103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编辑:兰考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