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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7〕07号

[法规科]2017-03-0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07号


河南大学

组织机构代码:41630671-6

法定代表人:娄源功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明伦街85号

一、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6日,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校新校区三台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10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1947 mg/m3;20吨燃煤锅炉烟尘230.2 mg/m3,二氧化硫2378 mg/m3;另一台20吨燃煤锅炉烟尘99.5 mg/m3,二氧化硫3571 mg/m3,均超标排放,最高超过排放标准(400 mg/m3)7.92倍,该项目为报告书项目。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平面示意图(共1份1页);

4、监测报告编号:JD-116-2016(共1份6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大学新校区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2页);

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1份6页);

8、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7〕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超标情况发生后,立即查找原因,脱硫塔内喷头堵塞严重,随即停炉整修,邀请专家现场指导,对司炉工进行教育培训;2、你校积极配合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6年拆除老校区全部燃煤锅炉,改由燃气锅炉供暖,17年新校区供暖也将全部改为清洁能源;3、你校燃煤锅炉总蒸吨数较小,未被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导致本次处罚适用的裁量标准较高;4、学校办学经费紧张,还贷压力巨大,恳请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我局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700,000(柒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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