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02号
尉氏县建设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72199910Y(1-1)
地址:尉氏县城南环西段浏麦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俊峰
一、违法行为
2017年2月16,尉氏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氨氮超排放数据超标,日均值为10.81mg/L,该厂氨氮排放标准为≤5mg/L,属违法超标排放。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2页3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委托书(共1份1页);
8、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复印件(共1份3页);
9、污水处理厂监控数据日报表复印件(共1份1页);
10、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11、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尉氏县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12、关于开封尉氏县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控基站数据异常的报告复印件(共1份1页);
1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复印件(共1份2页);
1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准 复印件(共1份1页);
15、排污费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共1份1页)。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3月9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0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
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368
(肆仟叁佰陆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尉氏县人民西路支行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255012520010001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