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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7〕04号

[法规科]2017-01-11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04号


王  宁

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607140011

住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乡里村一队19号

一、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1日上午,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西围墙外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宁堆放场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现场堆放大量煤渣,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7页); 

3、现场照片(共4份2页); 

4、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2页); 

5、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共1份7页) 

6、炉渣销售合同复印件(共1份4页); 

7、关于督促王宁堆放炉渣立即采取“三防”措施的监察通知(共1份1页); 

8、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2页)。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0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