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22号
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2237492297986(1-1)
地址:尉氏县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凤莲
一、违法行为
2017年4月22日,中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第二轮第23督察组督察人员及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行的水膜脱硫除尘器使用的循环水,经现场测试PH值为3,呈酸性。经调查,你公司锅炉工未按操作规程对脱硫设施添加碱片,致使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3页6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委托书(共1份1页);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9、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10、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
送达回证(1份2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尉氏县人民西路支行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255012520010001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