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25号
开封市齐正预应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66RJ9X
地址:尉氏县门楼任乡闫前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宝雨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9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生产锚具、锚垫板10000吨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该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
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1页);
4、现场取证照片(8份4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7、委托书(1份1页);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复印件(1份1页);
10、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
送达回证(1份2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
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
2、处人民币120,000(壹拾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尉氏县人民西路支行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255012520010001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