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26号
尉氏县长龙橡胶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6946869XJ(1-1)
地址:尉氏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群领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3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厂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2页4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2页);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26号)
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尉氏县人民西路支行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255012520010001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