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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环罚决字【2017】27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24字号: |

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27

 

尉氏绿源人造板胶粘剂加工厂:

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408114075

地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志刚

一、违法行为

2017515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尉氏绿源人造板胶粘剂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年产15000吨脲醛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33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4 2页);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投资清单1份1页)。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复印件(共1份1页);

8、厂房租赁合同(共1份1页);

 9、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2页)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518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

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人民

30,00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账号:100255012520010001

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524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