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7】28号
尉氏县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AFNP92(1-1)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明飞
一、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8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万立方米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有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2页4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环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8、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2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7】第2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尉氏县人民西路支行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255012520010001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