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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3-02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7〕2号

 

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7RJPX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樊永刚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沈楼社区与开杞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 2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  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2 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祥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