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7〕第0001号
姓名:薛玉涛,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8年4月24日
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04240532
地 址:河南省杞县城郊乡七里岗村一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对薛玉涛负责的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薛玉涛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照片(共1份2页);
4、杞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我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6〕第0013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6〕第001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