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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16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7〕10号

 

开封市同盛空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313952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卫东

地址:黄龙园区深圳大道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 4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5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祥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6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