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7〕第0008号
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1080623165(1-1)
地址: 杞县五里河镇玉皇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显示故障,未能正常显示。我局责令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3月30日对你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自动监控设备显示故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4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4页
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0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