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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17〕第0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02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17〕第0010

周本亮(杞县二周汽车维修中心)

    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06076537

          址:河南省杞县葛岗镇周寨村前街20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17517日对你周本亮负责的杞县二周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环保手续,擅自开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调查询问笔录;(12页

2、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3、 现场调查取证照片;(1份1页

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20175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09),告知你单位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09)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

2、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