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7〕第0012号
李红卫: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801101351
地址: 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李楼村20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李红卫负责的杞县湖岗乡叶庄村杞县富民新型墙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 环评审批复印件。(1份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7〕第001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