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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22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17〕01号

开封五一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0906158K(1-1)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

地址开封市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3号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300平方米生产车间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共建设高速搅拌机1台,调漆罐3个。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2017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纠(2017)第0508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停止了生产,并联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听告字〔2017〕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17〕01号。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属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处12-15万元的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

     2、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522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