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17〕02号
开封新力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2547X2
法定代表人:樊广东
地址:开封市民营工业园区民和路11号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项目圈圆机1台、钻床2台、自动焊机2台,剪板机1台、电焊机17台。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2017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纠(2017)第0514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开始补办验收手续。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听告字〔2017〕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