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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1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06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17〕04号

开封树杰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664699571W   

法定代表人:李书杰

地址:开封市郑汴路小王屯西汇通创业园内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5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2017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纠(2017)第05252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要求你单位办理环评验收手续。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听告字〔2017〕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17〕04号。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环保设施已经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1-3万元的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停止生产、申请环保验收手续;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6日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