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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顺罚决字〔2017〕02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08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7〕02号

开封鼎基预应力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号:410200000013312

法定代表人:杨子英

地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前百路

 

一、  违法行为

2017年4月30日环保部督查组及开封市环保局顺河回族分局监察人员对开封市鼎基预应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锚具机具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照片(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拟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8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