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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7〕02号

[法规科]2017-01-11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02号


开封永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1100000342(1—1)

组织机构代码:72182316—2

地址:开封金明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圃

一、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7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台1吨燃煤锅炉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经责令后你公司燃煤锅炉已经停止使用,炉膛和周围管道已经拆除,该项目为登记表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2页); 

5、现场照片(共3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对环保法律不了解,并且未有任何部门通知办理锅炉相关环评,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锅炉相关环评,公司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停止对燃煤锅炉的使用,于9月28日将炉膛和周围管道拆除;2、公司高度重视煤改气工作,购买燃气锅炉并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管道开通安装合同,由于燃气公司安装工程多,按照市政府和环保局文件精神,未有任何部门出面协调,致使安装进度缓慢进行,公司于8月与隔壁药厂达成蒸汽借用协议,9月27日该厂蒸汽出现临时状况,不能正常通气,公司正在生产,如不能及时处理,产品将完全报废,决定暂时启用原锅炉几小时,被监察人员发现;3、公司于9月29日购买了第一批天然气,已经使用18718立方;4、公司对行政处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表示难以接受;5、处罚过高,有失公允,要求撤销经济处罚。经我局集体研究,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使用;

2、处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0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