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7〕01号
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35787
地址:开封新区周天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
一、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8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水煤浆锅炉项目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尘排放浓度为387mg/m3(排放标准为8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81 mg/m3(排放标准为4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796 mg/m3(排放标准为400mg/m3),最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83倍,严重超标排放,该项目为报告表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监测报告编号:jc-235(E)-2016(共1份5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公司自10月13日接到《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决定于10月14日立即停产,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对锅炉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布袋,并对锅炉脱硝设施进行招标改造,由于受经济形势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经集体研究,你公司主动改正,积极整改,同意从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500,000(伍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