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6〕第14号
开封鼎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094938
地址:开封开发区金明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泽生
本机关于2016年9月15日对未批先建“鼎诚.橡树庄园”房地产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在喜台村西侧、东陈庄路建设“鼎诚.橡树庄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施工照片3张)。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