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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5-23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17号

 

单位名称(或个人):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91410212MA3X7RJPXC

法定代表人:樊勇刚

住所:陈留镇沈楼村开杞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4 25日,环保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院内对你的车牌号为 豫G59051 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经检测,该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查,该机动车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祥环罚先告字〔 2018 〕第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报告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3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