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8】第56号
尉氏县鑫茂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XE1B9M(1-1)
地址:尉氏县永兴镇赵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战峰
一、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5月7日对尉氏县鑫茂砼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沙石物料没有覆盖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7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沙石物料没有覆盖,未建设密闭储存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4张2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环评批复复印件(共1份4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8】第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68600002899500010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