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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 办理结果公示(第10批+1)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6-27字号: |

2018626

 

一、开封市尉氏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16

 

情况:1.郑州市中牟县刁家乡店家村(或着汴家村)村南头,有家花生加工小作坊,老板叫胡五海,加工粉尘大。

2.该村西南角有家养猪场污水乱排,气味难闻。3.村干部胡小六(弟兄7个)家属霸占土地。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内容13两项内容不属于尉氏县区域,第二项投诉问题基本属实,系群众身边问题

2018621日,尉氏县庄头镇、环保局、畜牧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养猪期间,确实有养猪场污水乱排,气味难闻现象。同日,经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生猪已全部清走,粪便、污水已全部处理完毕。初步核实,该宗土地为尉氏县庄头镇赵迪村七组小卞自然村土地,周边全部为中牟县刁家乡大卞村土地,系飞地。该宗土地共计26亩,其中11.5亩为小卞村6户农民承包地,14.5亩为小卞村集体土地。

当日,经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得知:201631日甲方赵迪村委会委员、小卞自然村负责人卞海亮与乙方中牟县大卞村胡丰林、胡小六、胡恒云签订了租地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宗飞地中14.5亩集体土地租给以上乙方使用。20174月胡丰林等在合同约定土地上始养殖场建设,20176月建成并开始养猪。

2018622日,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对位于中牟县刁家乡大卞村村西南该养殖场占地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中牟县刁家乡大卞村及尉氏县庄头镇赵迪村进行了指界,县国土局测量队根据实际占地情况进行了勘测,测量数据和中牟县测量数据和初步核实情况吻合,该宗土地系尉氏县庄头镇赵迪村七组小卞自然村飞地。

处理及整改情况:接交办件之前,已经将养殖场生猪全部清走,粪便、污水已全部处理完毕。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之规定,该宗土地在中牟县行政区域内,应由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下一步,我们将责成县国土局等部门、庄头镇政府与中牟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动监管,确保该养殖场彻底终止养殖行为、不再死灰复燃。

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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