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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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峰
本机关于2018年5月16日对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第一饲料厂两个投料口未采取防尘措施,粉尘直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