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35号
杞县西寨红河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60941762C
地 址:杞县西寨乡西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西寨红河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行建设的蓄粪池无封闭,未做到雨污分流,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赵文庸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2张)。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39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3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2、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