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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29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180040

 

河南省琼宇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4AG179(1-1)

  址:杞县彭庄南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黎飞跃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18417日对河南省琼宇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

3、法定代表人黎飞跃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被询问人杨腾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办公设备购置票据1份6张;

7、厂房租赁合同1份3页;

8、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2页;

9、关于对河南省琼宇食品有限公司设备的价格认证书1份6页;

10、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1页。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187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1),告知你单位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1)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省琼宇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13112(壹万叁仟壹佰壹拾贰)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杞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