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杞环查(扣)决字〔2018〕第0003号
当事人:孔海涛(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
地址:杞县张蔡村孔庄村东侧
经查,你负责的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存在的违法行为 该厂隧道窑一个窑体正在生产,脱硫塔除尘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的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18年6月 12日起至2018年7月12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制坯机电机传送带、电机轮、配电箱、上料传送机)。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
你负责的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1
2018 年 6 月12 日
杞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杞环查(扣)决字〔2018〕第0003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制坯机电机传送带 | 1 | 2017.10 | 欧迪有限公司 | |||
2 | 电机轮 | 1 | 2010.1 | ||||
3 | 配电箱 | 1 | 2017.10 | ||||
4 | 上料传送机 | 1 | 2010.1 |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2018年 6 月 12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