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31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1

孔海涛(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

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11月5日

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811053458              

住址河南省杞县竹林乡张蔡村三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61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孔海涛负责的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隧道窑一个窑体正在生产,脱硫塔除尘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

3、孔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公示复印件1份2页;

6、关于杞县兴旺新型墙体材料厂所有权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

7、现场检查照片1份3张。

20186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27),告知你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27)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2、处人民币400000(肆拾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