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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16字号: |

文章正文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1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开封方合园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仲继炎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22MA44J05T0H(1-1)

身份证号码410222196901065534

地址: 通许县通朱路乔寨村段路北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6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万立方米木质板材项目,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询问笔录3页;

2.现场勘查笔录2页;

3.照片2张;

4.位置图:1张;

5.仲继炎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

6.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份

7营业执照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 柒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7月16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