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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18)A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21字号: |

文章正文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 A2号

 

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0MUKN10    

法定代表人:魏军 

地址:通许县竖岗镇后刘庄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通许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于 2018年 7月12日对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砂石堆放,传输,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  现场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  照片(共1份2页);

4.  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5.  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  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共1份1页);

8.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石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9.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石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共1份1页);

10.      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关于“开封康怡鑫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石子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新增排放量的确认书复印件: (共1份1页);

我局于2018年 7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 )第 A2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 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7 月 21 日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