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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18)第B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27字号: |

文章正文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B7

 

 通许达乐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4N2Q39Y

法定代表人:王芳超

地址:通许县厉庄乡万庄村村东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7 16 日对通许达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 7 16 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 年产30万只糖果制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 1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等为证。

我局于2018 7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 B7),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经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7月27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