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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第B7号
通许达乐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4N2Q39Y
法定代表人:王芳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 7 月16 日对通许达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年 7 月16 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 年产30万只糖果制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 1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等为证。
我局于2018年 7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 )第 B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经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