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4号
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7009865J(1-1)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庄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小军
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6月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7009865J(1-1),主要经营范围:烧结砖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年产12000万块烧结砖项目经开封市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汴环监表[2013]50号。2018年7月17日环保部蓝天保卫督导组检查期间,该公司当时生产线刚出来的废料未能及时入库,露天堆放在原料库的西侧,未覆盖也未及时喷淋降尘,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未按规定贮存固体废物贮存量约600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照片(共1份2页)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份2页)
5、后督查改正后照片(共1份5页)
根据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七)项“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 处1万元罚款
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开封惠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