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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6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14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6

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0HD4J3T

地址: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段74号

法定代表人:关娟

本机关于2018730日对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娟,地址: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段74号,2017年1月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0HD4J3T,经营范围为干粉砂浆、混凝土、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2017年6月办理年产40万立方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汴环评表【2017】52号),2018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5月完成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2018年7月30日我局对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扩建年产商品混土3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主机塔楼、上料仓、以及半封闭砂石料仓已经建成,未进行生产。该扩建项目于2018年5月在开封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内容为:项目租用现有厂地,建成后年产商品混泥土30万立方米,总投资为100万元本项目已编制环评报告,未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报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照片(共1份5页)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回执(共1份2页)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共1份1页)

6、汴环评表【201752号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7、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方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共1份4页)

8、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8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1%-2%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处以万元罚款。

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年814


编辑: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