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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2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15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2

 

开封轴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126087

地址: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利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东升

本机关于201873日对开封轴承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年产PO级600毫米以上,带座外球面轴承500万套项目2018年628日在开封新区发改委备案,备案代码:2018-410211-41-03-041376建设地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利达工业园区,建设性质:迁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应用现有产房。工艺技术:原料—锻件—车加工—热处理—磨削加工(外径、端面、内径、沟道、超精)—外购轴承座—轴承装配—成品。主要设备:磨床M2020、M2120、超精机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2012年4月开始建设,磨床M2020、M2120、超精机等设备已安装到位本项目已编制环评报告,未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报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3页);

3、现场照片(共13页)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2页)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共11页)

6、租赁合同复印件(共17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1页)

我局现场检查后于201873日对开封轴承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积极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开封轴承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7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1%-2%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开封轴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处以三万元元罚款。

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815

 

         


编辑: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