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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2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8〕9号

 

尉氏县国宇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62662237G

地址:尉氏县尉鄢路东(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鑫

 

一、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日,开封市环保局大气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豫BJ1448车辆环检时,存在不按环检操作规范将尾气采样管插入被检车辆排气筒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豫BJ1448车辆环检报告(共1份4页);

5、视频光盘及情况说明(共1份1页);

6、收费凭证1张(共1份1页);

7、立案审批表(共1份1页);

8、案件主办人审批表(共1份1页);

9、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页);

10、授权委托书(共1份1页);

11、《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共1份2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8〕第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60(陆拾)元人民币;

3、处人民币100,000(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1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