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汴(鼓)环查(扣)决字〔2018 〕第 002号
当事人:开封市大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辛仓村4组
经查,你单位未报批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年回收利用建筑垃圾10万吨项目,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锤式破碎机、振动筛分机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锤式破碎机、振动筛分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2018 年 7月26日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胡 冰 执法证件号:豫B01-488864
执法人员签字: 王海永 执法证件号:豫B01-558322
查 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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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汴(鼓)环查(扣)决字〔2018 〕第 001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锤式破碎机 | 制砂机-0915 | 1 | ||||
2 | 振动筛分机 | 3YK-2460 | 1 |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胡 冰 执法证件号:豫B01-488864
执法人员签字: 王海永 执法证件号:豫B01-558322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