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汴(鼓)环查(扣)决字〔2018 〕第 001号
当事人:河南开元气体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民营工业园区民谐路14号
经查,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喷漆工序,其喷漆房已建设完成但未有监测和验收,其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存在不确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喷漆间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该喷漆间。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2018 年 7月26日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查 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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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汴(鼓)环查(扣)决字〔2018 〕第 001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