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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24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4

开封格瑞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70086954N                

法定代表人:陈国教                            

住址杞县葛岗镇东空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7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开封格瑞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

5、法定代表人陈国教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

6、被询问人张文龙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20188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6),告知你单位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6)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开封格瑞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100000(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6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