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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24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49

开封市佳音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26846030P                 

地址:杞县板木乡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培昌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28,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开封市佳音禽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晾粪场未采取设置顶盖等防雨(水)的设施未做到雨污分流,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未能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间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

3、张培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关于《开封市佳音禽业有限公司青年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1页

20188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7),告知你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47)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2、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1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