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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18)第C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13字号: |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第 C2号

通许县冉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2MA3F4BK98

法定代表人: 李岗

地址:通许县孙营乡南孙营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通许县环保局于2018727日对你公司年产300吨脱水蔬菜项目未按照规定生物质锅炉、除尘设施的鼓风机未按照规定使用,致使少许废气直排,而进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使用,经调查,2018727 日通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0吨脱水蔬菜项目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采取少量废气排放措施,而进行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措施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通许县环保局于2018年 7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 )第     C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改正, 处 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立即停产整治 ;

2.  处以人民币 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8 月13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