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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18〕25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16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字〔201825

河南省交通预应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11094Y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民营工业园区

一、违法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部20187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款,“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规定20187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纠(2018)第0705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开始联系安装净化装置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七款)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716   


编辑:鼓楼分局